職場霸凌正式入法:104整理5大重點職安法新規及企業合規的最佳解方!附上企業應對準則表

對許多職場工作者來說,職場霸凌一直都存在,只是很少被正式處理。員工即使感受到壓力或不適,往往不知道該向誰反映;企業端則多半依靠內部規範自行判斷與處理,也缺乏一致標準與外部監督。

這樣的情況,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改變。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已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完成修正公布,並同步訂定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及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,整體配套制度自 115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。104 人資學院在此提醒企業與 HR 夥伴,這不再只是管理建議,而是有罰則、有時程的法定義務,現在就需要開始準備。

全文目錄
重點一:「霸凌專章」正式入法,雇主責任從此無所遁形
重點二:依員工規模分級,不同門檻對應不同義務
重點三:申訴流程與時限,每個環節都是法律義務
重點四:當霸凌者是老闆——最高負責人的特殊條款
重點五:罰則上路,企業需要的是「能被證明的合規」

重點一:「霸凌專章」正式入法,雇主責任從此無所遁形

本次修法最大的改變,是於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(第22條之1至22條之3),讓職場霸凌從過去偏向行政指引的概念,正式成為有罰則的法律規範。。

法定定義:4 大情形綜合審酌

根據職安法第22條之1及《防治措施準則》第2條,職場霸凌的認定需符合法定定義,並綜合審酌「事件背景、頻率、場所、行為人動機及目的」,以及下列4款情形:

  • 刻意排擠孤立: 排擠、忽視、冷落特定人,不讓其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、事務或活動
  • 破壞阻礙工作: 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、利用職務刁難、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
  • 不當工作指派: 以權力欺壓,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
  • 散布謠言侵害隱私: 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其隱私(此款為新法新增,實務上常見但過去缺乏明文規範)

※重要提醒: 雖然多數情況以「持續發生」作為判斷依據,但只要情節重大,單一事件也可能成立。此外,言語攻擊及威脅恐嚇雖未在準則4款中單獨列出,但屬法定義範疇,仍在認定範圍之內。

目前常見的職場霸凌,其實可以整理成幾種樣態。最直接的是「言語攻擊」,例如公開羞辱、嘲諷或貶低他人;再來是「人際孤立」,刻意排擠某位員工、不讓其參與討論或團隊互動;第三類是「不當工作指派」,像是刻意給予不合理、無意義或過量的任務;另外也包含「威脅與恐嚇」,例如施壓、恐嚇甚至騷擾行為;最後一種則是「權力濫用或過度干預」,例如不合理干涉私人領域,或利用職權壓迫員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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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幾種情境,在日常管理中其實並不少見,也容易被誤認為只是「管理風格」或「溝通問題」。但在新法框架下,這些行為都可能被納入判斷範圍,因此企業越早建立明確標準,風險就越低。

建議企業可以把這些樣態整理成內部指引,並搭配申訴流程一併對全員公告。透過 104 人資系統的公告功能,不僅可以快速傳達,也能留下完整發布紀錄,作為未來合規的重要依據。

重點二:依員工規模分級,不同門檻對應不同義務

職安法採取「規模分級」的立法設計,雇主的法定義務隨員工人數遞增,HR 必須精確掌握自家企業落在哪個層級。需要特別注意:員工人數的計算以「同一事業單位」為準,分支機構若具有獨立人事權、財務獨立及自行負擔職災預防責任,則分別計算;否則與總公司合併計算。

10 人以上:設置申訴管道(準則第5條)

雇主須設置專屬的電子信箱、專用信箱、專線電話、傳真或其他指定通訊軟體作為申訴管道,並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,可以書面、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查知的方式為之。

104 人資系統應用:可透過系統建立專屬線上申訴表單,作為正式且可完整留存紀錄的申訴管道。公告功能則可將申訴管道資訊推播至全員,並自動保存發布紀錄,取代容易遺漏、難以舉證的口頭告知或紙本公告。

104人資系統全方案皆具有電子表單功能,不需要 IT 即可輕鬆完成表單與電子簽核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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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人以上:訂定防治規範+強制教育訓練(準則第6條、第9條)

除申訴管道外,雇主須訂定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,內容至少涵蓋:霸凌行為樣態與預防措施、教育訓練、申訴調查處理及申復程序、利益迴避規定、懲戒方式,以及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的特殊處理機制。

此外,全體人員均須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;各級主管及負責調查、處理的人員,還須另行參加溝通技巧、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進階課程。

104 人資系統應用:可串接 104 企業學習平台,依員工職級規劃不同課程內容,系統自動記錄每位員工的修課狀態與完成時間,形成完整的訓練出席紀錄。面對勞動檢查時,這份紀錄就是「已落實教育訓練」最具說服力的合規佐證。同時透過Portal或APP的公告功能則可將訓練資訊及申訴管道資訊推播至全員。

104人資系統全方案皆可串接104企業學習平台,幫助企業完成教育訓練與紀錄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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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 人以上:組成調查小組,外部專家佔比不得低於 1/2(準則第14條)

受理申訴後須於 15 日內組成調查小組,成員至少 3 人,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/2、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/3。外部專業人士須具備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,可自勞動部建立的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。

104 人資系統應用:可運用自訂表單功能,預先設計申訴表單文件,確保整個調查流程有標準化的文件軌跡,符合準則所要求的「留存執行紀錄三年」。 同樣的,透過Portal或APP的公告功能則可將訓練資訊及申訴管道資訊推播至全員。

根據來源,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義務會隨著僱用勞工人數(企業規模)增加而有更具體的法律要求。以下為您整理的各規模級距防治義務對照表:

企業規模 (勞工人數)法定防治義務要點相關具體規範說明
不限人數 (全體雇主)立即有效之處理● 採取預防措施,並於知悉霸凌事件時,無論規模大小均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
10 人以上設置申訴管道● 應設置電子信箱、專用信箱、專線電話或指定通訊軟體等管道
● 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
30 人以上訂定書面規範● 訂定書面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」並公開揭示
● 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防治業務
設置處理單位● 設置「申訴處理單位」,成員至少 3 位,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/3
實施教育訓練● 對全員實施防治教育訓練
● 對主管及調查人員實施溝通技巧與申訴處理訓練
申復救濟機制● 申復審議小組成員中,外部專業人士至少應有 1 人
100 人以上訂定書面規範● 訂定書面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」並公開揭示
● 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防治業務
組成調查小組● 受理申訴後 15 日內應組成「調查小組」進行調查
外部專家比例● 調查小組成員至少 3 人,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 1/2
更嚴格的申復機制● 申復審議小組中,外部專業人士比例不得少於 2/3

重點補充說明:

  • 調查人員資格:不論規模,參與調查的小組成員應接受至少 3 小時的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。
  • 申訴期限:勞工應於行為終了時起 3 年內,或離職之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訴,擇對勞工較長者適用。
  • 罰則:若雇主未依規模落實上述法定義務,依《職安法》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;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 450 萬元
  • 最高負責人涉案: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,勞工可跳過企業內部管道,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

重點三:申訴流程與時限,每個環節都是法律義務

除了制度本身,這次法規對於申訴流程的時限要求也相當明確。從受理申訴、是否通報、組成調查小組,到最終決議與通知,每一個階段都有固定期限。

以下為您整理詳細時程與法規依據。另外必須注意,相關時限均以「工作日」計算,而非日曆天數。

程序節點法定時限法規依據
決定是否受理10個工作日內準則第10條:接獲申訴之日起,以書面通知申訴人
登錄申訴系統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準則第11條: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登錄系統
組成調查小組(100人以上)受理申訴日起15個工作日內準則第14條: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
完成調查報告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 (必要時延長1個月)準則第17條:必要時得延長,應通知當事人
申訴處理單位作成決定調查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準則第18條: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
書面通知當事人決定作成後10個工作日內準則第18條:應載明事實及理由,並告知申復期限
登錄處理結果決定作成後10個工作日內準則第19條:依第11條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
申復審議召開(接獲申復後)10個工作日內準則第22條: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
申復作成決定審議會議召開後30日內準則第23條:如需再行調查得延長30日

也就是說,一旦有申訴案件成立,HR 的工作就會進入一個持續進行的時間管理狀態,每一個節點都不能延誤。

更重要的是,整個過程都必須留下紀錄,且依法需要保存三年。這不只是做完就好,而是每一個步驟都需要被記錄、被追溯。 實務上,很多企業會卡在這一段,因為流程一多,很容易出現紀錄不完整或時間點不清楚的情況。透過 104 人資系統,可以把申訴受理、調查紀錄與通知流程整合在同一套系統中,每一筆操作都會留下時間紀錄,當未來需要查核或舉證時,可以很快整理出完整脈絡。

重點四:當霸凌者是老闆——最高負責人的特殊條款

此次準則也特別規範,如果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,員工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,由外部啟動調查程序。這樣的設計,其實是在避免企業內部權力不對等的問題,也讓整體制度更具公正性。

對企業來說,這代表不能只依賴 HR 作為內部緩衝,而是要有一套本身就具備透明度與紀錄性的制度。當流程清楚、紀錄完整,即使面對外部調查,也能有一致且可被檢視的依據。

「最高負責人」的定義範圍

以下兩類人均屬之:

  • 公務機關、學校類: 機關(構)首長、學校校長、行政法人董(理)事長、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、理事主席等
  • 私人組織類: 公司登記之對外代表人;或雖未掛名,但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也可能被認定——
    • 現任或曾任董事(理事)或監察人(監事)
    • 持有該組織20%以上股份
    • 代表人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血親,或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等
    •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,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者

企業必須注意: 「最高負責人」的認定範圍並非僅限於登記負責人。即使公司登記上的代表人已換人,只要實質控制人事或財務的人符合上述條件,仍可能被認定為最高負責人。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再依賴 HR 作為唯一緩衝機制,制度透明度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保護。

104 人資學院提醒:這條規定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企業不能再依賴 HR 作為唯一的緩衝機制。當最高負責人成為被申訴人,整個調查程序將由外部主導。企業能做的最佳準備,是平時就建立透明、有紀錄可查的申訴文化,讓制度本身成為信任的基礎。

重點五:罰則上路,企業需要的是「能被證明的合規」

在罰則設計上,法規重點其實不在於企業是否發生霸凌事件,而在於是否已經建立完整防治機制。

如果企業無法證明已設置申訴管道、完成教育訓練或建立相關規範,即使沒有任何申訴案件,仍可能面臨最高 300 萬元,甚至 450 萬元的罰鍰。另外,若霸凌行為成立且涉及最高負責人,個人也會被另外裁罰,責任不會只落在公司。

「紀錄」變得非常關鍵。公告是否真的發佈、員工是否完成訓練、申訴是否依流程處理,都需要有具體資料可以佐證。透過 104 人資系統,企業可以把公告紀錄、教育訓練紀錄與申訴處理歷程完整保存,當勞檢或爭議發生時,不需要臨時補資料,而是能直接提供完整證明。

罰則重點

  • 最高罰鍰: 300萬元;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450萬元
  • 個人責任: 若最高負責人涉案,除裁處公司外,個人亦可被另行裁罰
  • 零申訴≠零風險: 若企業無法證明已設置申訴管道、完成教育訓練、建立相關規範,即使沒有任何申訴案件,仍可能面臨罰鍰

新舊法過渡規定(準則第28條)

  • 7/1 以後收到的申訴:一律適用新制
  • 7/1 前已受理但尚未結案的案件:直接銜接新制,不需中斷或重新啟動程序
  • 已依舊版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」進行的程序,效力不受影響

中小企業政府資源

政府提供多項免費資源協助中小企業落地:

  • 全台超過100場法規說明會(職安署、地方主管機關、勞動檢查機構同步辦理)
  • 外部調查人員費用補助:每案最高補助15,000元(訪談費+調查報告撰寫費)
  • 數位學習課程:職安署「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」提供免費課程
  • 諮詢專線:1955勞動法令諮詢、職災預防重建中心0800-068-580

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專區

△更多詳情請參考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QA完整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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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規準備越早開始,企業風險越低

2026 年 7 月 1 日,不只是法規上路的時間點,更像是一個檢驗企業是否準備好的關鍵期。從申訴機制、教育訓練到調查流程,每一項都需要時間建立與調整。

對 HR 來說,這也是一個很明確的轉變,從單純處理事件,轉向制度建立與風險管理。能不能把流程做好、紀錄留好,會直接影響企業面對風險的能力。

如果企業正在規劃如何落實這套制度,其實不需要全部從零開始。透過 104 企業大師HR Max人資系統,可以把申訴表單、公告推播、教育訓練與紀錄管理整合在同一平台,讓整體流程更清楚,也更容易被證明。當制度已經在日常運作中自然落地,面對法規與檢查時,企業就不會是被動應對,而是早就準備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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