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25 加班費計算全攻略:中小企業必懂的實務與法規指南
在景氣不穩、人才難尋的時代,中小企業往往得靠有限的人力撐起龐大的業務,加班成為日常。然而,《勞動基準法》對加班的定義、工時限制、給付倍率與補休制度都有明確規範,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勞檢開罰、補稅風險,甚至引起員工申訴。
許多企業主與 HR 雖非惡意違規,但因不熟悉法條細節或誤用計算公式,常在不知不覺中踩到紅線。其實,只要掌握加班費的計算邏輯與法規依據,並善用數位工具輔助,就能合法又高效地管理工時與薪資,避免爭議。
本文目錄
➤ 勞基法中「加班」的定義與法規依據
➤ 不同假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與實務舉例
➢ 平日加班
➢ 休息日加班
➢ 國定假日加班費和特休出勤
➢ 例假日加班
➤ 加班費法定基準地圖:一次掌握倍率與時數
➤ 最容易違法的 10 大加班費常見誤區
➤ 加班費要不要課稅?3 個條件判斷你是否理解
➤ 加班費怎麼算才不踩雷?靠數位工具一鍵完成!
一、勞基法中「加班」的定義與法規依據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2 條,加班是指勞工在「正常工作時間之外」繼續工作,不管是自願加班還是主管臨時指派,只要超過規定工時,都算加班。而延長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除非是天災或突發事故,雇主才能緊急安排,事後仍需報備主管機關。
那什麼是「正常工時」?依《勞基法》第 30 條規定,勞工每天最多工作 8 小時、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,超過這個標準就屬於加班,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加班時間不是以「整點」計算,而是要精算到「分鐘」。不論是時薪、日薪、月薪,打工族或是工讀生,只要有實際加班紀錄,就應依上述勞基法規定計算工時與補貼,不能因為「未滿一小時」就忽略不給。
那加班費到底怎麼算?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24 條,平日加班工資分兩段計算:
- 加班第 9~10 小時(前兩小時)→ 每小時應加給平日工資三分之一以上,實務上採用 1.34 倍時薪。
- 加班第 11~12 小時(再延長 2 小時) → 每小時工資應加給平日工資三分之二以上,實務上為 1.67 倍時薪。
- 如果因天災、突發事件延長超過 12 小時 → 要通報主管機關,然後給「2 倍時薪」。
加班日也有差!例假與休息日不一樣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36 條,一週要有兩天休假,一天是例假,一天是休息日。例假是強制休息,原則上不能安排上班,除非有《第 40 條》所列的天災或緊急狀況;休息日則可安排加班,但必須經員工同意,且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二、不同假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與實務舉例
加班費該怎麼算,不只看加了幾小時,還得搞清楚「是哪一天加的班」。根據《勞基法》,不同的出勤日——像是平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特休——加給標準也會跟著變。以下我們一一拆解每種情況,搭配實際例子,幫助你快速理解怎麼算才正確、怎麼給才不違法。

先來說說「怎麼算時薪」?
對月薪制來說,加班費的計算第一步就是要先換算時薪。最常見的公式是:時薪 = 月薪 ÷ 240 小時。
這個 240 是怎麼來的?簡單說,就是每天 8 小時、每月大約 30 天,乘起來的總工時。也有公司用「月薪 ÷ 30 天 ÷ 8 小時」或用實際工作天數去換算,只要邏輯一致又不損勞工權益,基本上都行。
平日加班(週一至週五)
平日是一般的工作日,當天總工時(含加班)不能超過 12 小時。每月加班最多 46 小時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可放寬至 54 小時,但 3 個月加起來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
加班費算法如下:
- 第 9~10 小時(延長前 2 小時):1.34 倍時薪。
- 第 11~12 小時(再延長 2 小時):1.67 倍時薪。
- 若因特殊狀況還要加班:給 2 倍時薪
舉例說明:若員工索隆時薪為 200 元,某天加班 3 小時,前 2 小時用 1.34 倍,第 3 小時用 1.67 倍計算 = (200×2×1.34) + (200×1×1.67) = 536 + 334 = 87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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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息日加班(如週六)
休息日是彈性放假日(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),多半是週六。雇主可以徵得勞工同意後,安排出勤,但出勤時間「全算加班」,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。
加班費算法:
- 第 1~2 小時:1.34 倍時薪
- 第 3~8 小時:1.67 倍時薪
- 第 9~12 小時:2.67 倍時薪
舉例說明:若員工娜美月薪 36,000 元,換算時薪約 150 元,某週六出勤 6 小時。計算=(150 x 2 x 1.34) + (150 x 4 x 1.67)= 1,404 元
常見爭議:「加班可不可以換補休?」
依《勞基法》第 24 條,休息日出勤一律要給加班費,不得強制換補休。補休可以,但必須「勞工願意、雇主同意」,不能單方面決定。也不能預設員工未來只能補休不能領薪。補休期限也建議雙方約好,避免累積太多變成管理黑洞。
國定假日加班費 & 特休出勤(屬於休假日)
國定假日(像元旦、端午、中秋)或員工的特休假,只要出勤,不管上幾小時,都要給整天工資(8 小時)。如果超過 8 小時,就按平日加班的方式分段加給。
- 出勤 8 小時以內:支付整日工資
- 超過 8 小時部分 → 視為平日加班分段計算:
- 第 9~10 小時:每小時按 1.34 倍時薪計算。
- 第 11~12 小時:每小時按 1.67 倍時薪計算
舉例說明:員工羅賓日薪 1,200 元,於國定假日加班 10 小時,計算如下:
- 前 8 小時:日薪 × 2 = 2,400 元
- 第 9、10 小時:1.34 × 150 × 2 = 402元
- 總計薪資 = 2,802 元(不含補休)
例假日加班(如週日)
例假日是強制休息日,不能隨便叫人來上班。除非遇到天災或重大突發事件,且有報主管機關,才可例外出勤。
加班費怎麼算?
- 1~8 小時內:直接給兩倍日薪(就算只上 1 小時也得給 8 小時 ×2)
- 第 9~12 小時:每小時再加發 2 倍時薪
- 並須補給員工 1 天休假
舉例說明:員工薇薇日薪 1,200 元,例假日出勤 10 小時,則:
- 前 8 小時 → 1,200 × 2 = 2,400 元
- 第 9、10 小時 → 150 × 2 × 2 = 600 元
- 總計薪資:3,000 元,並補休 1 日
三、加班費法定基準地圖:一次掌握倍率與時數
日別 | 第 1–2 小時 | 第 3–8 小時 | 第 9–12 小時 | 12 小時以上 | 補休義務 |
平日 | 1.34 倍 | 1.67 倍 | ★需主管機關核准 2.0 倍 | 須突發事故核備 | 無 |
休息日 | 1.34 倍 | 1.67 倍 | 2.67 倍 | 同上 | 無 |
國定假日 / 特休 | 前 8 小時給雙薪 | 1.34 倍 | 1.67 倍 | 2.0 倍 | 無 |
例假日 | 前 8 小時給雙薪 | 2.0 倍 | 2.0 倍 | — | 需補休 1 日 |
四、最容易違法的 10 大加班費常見誤區
《勞基法》對加班費其實規定清楚,但實際上,許多企業還是常常一不小心就誤踩法規、誤算金額。加班費違規最怕什麼?不是多給少給的問題,而是被勞檢開罰、被員工申訴還得補發薪資。以下 10 大常見誤區,提供企業自我檢查:
誤區一: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,獎金津貼都沒算進去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2 條第 3 款,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,包括底薪、獎金、津貼等「經常性給與」。也就是說,加班費不能只用底薪來算。
實例說明:員工魯夫底薪 30,000 元,每月還有交通津貼 3,000 元、伙食津貼 3,000 元,總薪資為 36,000 元。加班費應以 36,000 元計算,而不是只抓 30,000 元。
誤區二:加班費倍率為了好記,直接改成 1.33、1.66 倍
這是很多 HR 或財務「圖方便」的簡化作法,但其實是違法的。法定標準明明是加給三分之一(1.34 倍)、三分之二(1.67 倍),你少給就會被認定違規。
建議:加班費倍率務必採「無條件進位」或至少小數第二位進位,避免小差錯變成大風險。
誤區三:加班不到一小時,不給費用
部分主管誤以為「不滿一小時」的加班可忽略,但根據勞動部函釋,只要員工有實際出勤,就應照實際分鐘比例給付加班費。例如 30 分鐘加班,就需給付 0.5 小時的加班費。
建議:建立打卡制度,搭配自動換算分鐘數的系統,避免人為漏算。
誤區四:休息日來上班,只補休、不給薪
休息日出勤不能只補休就當作補償。《勞基法》第 24 條明訂,休息日出勤應全數支付加班費,不能用補休取代。只有「例假日」依法出勤才需同時給薪與補休,兩者不能混為一談。
建議:系統排班時就要清楚標示每位員工的例假與休息日,減少日別誤用。
誤區五:「責任制」就不用給加班費?
這是很常見的錯誤觀念。除非你是經勞動部公告不適用加班規定的特定職務,否則不論是主管還是專業職,只要有加班,就要給費用。
常見誤用:行銷主管、產品經理、設計總監等職務,不能因為契約標註「責任制」就排除法定加班費。
誤區六:每月固定補貼(如 5,000 元)當加班費,一筆勾銷
固定補貼雖然看起來省事,但若實際加班費超過補貼金額,雇主還是得補差額。這類固定補貼也不具免稅資格,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,須列入扣繳與申報。
建議:除非雙方事前約定津貼性質、並明定在契約或規章中,否則一律應實報實銷。
誤區七:忽略時薪制員工的加班費
時薪員工,如兼職或工讀生,雖然不須換算月薪,但加班時同樣適用《勞基法》規定。只要工作超過每日 8 小時或每週 40 小時,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,並依加班時數分段計算倍率。若未依正確日別與法定標準給薪,可能會違法並遭勞檢裁罰。
誤區八:補休沒休完,就當作放棄
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32-1 條第 2 項,補休若未於期限內完成,雇主應改以加班當日工資標準給付加班費。未支付者視為違法,可處以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。
建議與員工協議好補休期限,並由系統自動追蹤提醒,避免遺漏。
誤區九:下班後收到主管訊息,不算加班?
許多員工下班後仍會收到主管傳來的訊息,像是「幫我看一下報表」、「這封信麻煩回一下」,這樣算不算加班呢?關鍵在於:員工有沒有實際動手工作。
如果主管只是提醒或分享資訊,並沒有要求立即處理,那不算加班。但如果主管交代的是具體任務,且沒有說「隔天再處理」,而員工也真的當下完成,那就屬於加班時間,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。
誤區十:試用期員工不需給加班費?
很多人誤以為「試用期還沒轉正」,公司不需要給加班費。其實不然。依《勞基法》規定,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利,包括加班費、例假日、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保障。
如果雇主在勞動契約中寫上「試用期不給加班費」這類條件,即便雙方同意,也無效,因為違反勞基法。
五、加班費要不要課稅?3 個條件判斷你是否理解
許多公司在處理加班費時,關心的都是「要不要給」;但常被忽略的另一個問題是──「加班費要不要課稅?」
這看起來像是財務部的事,但實際上,這不只關係到報稅合不合規,也會影響員工實領金額,甚至牽動企業形象。
根據財政部的規定,只要加班費是依《勞基法》合法給付,而且沒有超過合理的工時上限,就可以列為「免稅所得」,不用列入綜合所得稅。
不過,想要合法免稅可不是那麼簡單,三個條件缺一不可:
條件一:加班時數要在規定範圍內
- 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32 條,勞工每月加班時數最多 46 小時;如果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最多可以放寬到 54 小時。
條件二:要有工時紀錄和主管簽核
- 不是給錢就好,還得「說得出、拿得出證明」。像是打卡紀錄、加班申請單、主管的核准記錄都要準備好。
條件三:加班費計算方式要合法
- 有些企業為了簡單,把加班費算成 1.33 倍、1.66 倍,這樣一來就低於《勞基法》規定的 1.34 倍、1.67 倍,會直接失去免稅資格。
- 即使倍率正確,但若出勤日別、補休處理或超時未符規定,也有可能被判定為薪資報酬而須課稅。
那如果真的超過上限了怎麼辦?
超過規定的工時(例如月加班達 60 小時),那超出 46/54 小時以外的加班費,就要當成「應稅所得」,列入扣繳。
舉例:喬巴這個月加班 49 小時,那前 46 小時的加班費免稅沒問題,後面多出來的 3 小時,就要課稅、記得列進薪資總表與扣繳明細裡。如果沒區分清楚,整包當成免稅,日後會被查帳、甚至被要求補稅、提供補充明細與員工所得紀錄。
一個好消息:例假日、特休出勤、國定假日加班「不占額度」
財政部公告明確指出,像週日(例假日)、元旦、端午(國定假日)或是員工請的特休出勤,不論加班幾小時,都不列入每月的 46/54 小時加班上限。
這代表什麼?這些日子出勤的加班費,可以照樣主張免稅,還不會吃掉加班額度!對於餐飲、零售、製造這類旺季出勤多的產業來說,真的是一大幫助。
小提醒:報稅的時候這樣做最保險
- 薪資單上記得清楚區分底薪、津貼、加班費。
- 加班費若是免稅的,記得在年度申報時列在「免稅所得」欄位,讓會計或財務核帳更快上手
- 若有超過法定加班上限,超出的那部分請務必當「應稅所得」處理,自動歸入扣繳憑單,避免事後補報或遭員工反應不實。
六、加班費怎麼算才不踩雷?靠這套工具一鍵完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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